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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出六级伤残

2019-03-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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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同学伤害,造成中度癫痫,构成六级伤残。肇事学生必须承担责任已经无可厚非,但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面对20万元的巨额赔偿,三方协商不下,无奈之下受伤的学生家长将学校和肇事学生一同告上法庭。日前,

      一名14岁的初中生在课间休息期间被同学伤害,造成中度癫痫,构成六级伤残。肇事学生必须承担责任已经无可厚非,但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面对20万元的巨额赔偿,三方协商不下,无奈之下受伤的学生家长将学校和肇事学生一同告上法庭。日前,苏州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校方承担40%的责任,马某承担60%的责任。

      校园突发流血案

      2006年5月26日下午,苏州某中学下午第一节课的下课铃声敲响后,初二(1)班的学生马某把同班同学严某的几本书藏了起来。严某找自己的书始终找不到。这时在一旁目睹马某藏书全过程的同学薛某忍不住说了声:“书在马某的课桌里。”严某找到了被藏起来的书,马某对薛某的通风报信感到十分的恼火,走到薛某的面前说:“关你什么事,要你来帮忙?”

      薛某回了一句:“我就是要讲,又不是讲给你听的!”马某听了十分恼火,上前一把抓住薛某的双手用力向左一甩,把薛某的额头撞到了教室黑板的墙上。薛某蹲在地上后自己站了起来,但是鼻子里开始出血。马某见状立即松开了手,薛某哭着跑到教师办公室向班主任姚老师汇报。班主任老师立即帮助薛某采取止血措施,然后将马某叫到办公室。在了解情况后批评了马某,并让马某在办公室里反思。这时上课的铃声响了,班主任见薛某的鼻子不再出血,就问他要不要紧,需不需要到医院去看看?薛某说不必了,班主任就让薛某回教室上课。直到傍晚放学时,薛某还是比较正常的。

      但是晚上八点左右,班主任姚老师接到薛某家长打来的电话,告知其薛某在镇卫生院看病,并询问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当晚九点薛某的家长又打来电话说,事情紧急要去苏州看病。到了晚上十点薛某的家长电话通知班主任姚老师说小孩已经在苏州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紧急开刀,希望他去把马某的家长叫到苏州去。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姚老师立即向校领导汇报了情况,并找到了马某的家长一起赶往医院。

      六级伤残引发巨额赔偿

      经过68天的住院治疗,薛某出院了,但是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出具的意见书,薛某的外伤史明确,该外伤导致了左额硬膜外血肿,经治疗后伤者经常头昏、无力,左耳听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并且出现外伤性癫痫,用药后不能完全控制,其程度属于中度外伤性癫痫。参照江苏省《人身损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将薛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伤残。

      2007年7月2日,薛某将学校和马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和马某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95673.83元。

        面对这样一起诉讼,家境比较贫困的马某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法院虽然发出了传票,但是马某及其监护人都没有出席法庭的审判。而校方则聘请了律师并给出了答辩状。

        针对薛某的起诉,校方给出了三点答辩理由:首先,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马某与薛某课间打闹嬉戏而偶然引发的,学校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的职责。而且在《中学生守则》及其学校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中均规定禁止学生在课间打闹、嬉戏。事故发生后,班主任老师已经批评了马某,并详细询问了薛某的伤情,未见任何异常。作为一名教师并不是专业的医生,不可能遇见到如此严重的后果。而且在薛某就医期间校方积极予以配合,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及整容费,共计43000元。因此校方对学生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

        其次,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死亡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薛某的各项损失应由马某的监护人承担。校方在事后向薛某所支付的43000元费用,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积极配合争取将事故所造成的后果降至最低,并不是表示校方对自己行为有任何过错的默认。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学校要负次要责任

        薛某在校期间所受到的伤害是由马某施加的?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在于马某,那么学校对此是否要承担责任呢?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采取了妥善的措施对薛某进行及时的救护和安置成为这起案件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马某将薛某甩到墙上,致其头部受伤是薛某伤残的直接原因,对此马某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校方对薛某在校期间负有保护义务,在其发现薛某受伤后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也没有通知薛某的监护人,导致了不良后果加重。如果校方当时立即通知了薛某的监护人,或者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薛某就不可能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因此校方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经过计算薛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09651.23元由马某承担60%即赔偿125790.74元,校方承担40%即83860.4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3000元,校方仍需支付40860.49元。

          法官点评:

          校园突发安全事故已经成为目前社会上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学生家长首先想到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事实上学校的管理与保护与监护人的监护之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不相同。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学校适当分担经济损失。本案中校方要承担一定责任主要在于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延误了薛某治疗的时间,导致了薛某病情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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