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是湖南某公司制造部职工。2002年6月13日,当杨某双手正准备按液压机的工作键时,左手大拇指不小心触及左下角的一个工作键,液压机的上模突然掉了下来,杨某的右手没有来得及完全抽出,除拇指外其他四指被机器压碎。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于2002年7月26日出院。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六级。
由于所在企业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杨某只好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根据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杨某要求企业支付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期工伤津贴、安置假肢费、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及住院期间护理费共计28.3万元。但企业认为,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有权要求杨某继续上班,杨某必须服从,因而不发给杨某伤残抚恤金,只同意杨某其他赔偿要求。
杨某向该公司所在地的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湖南某公司既然有能力给申诉人安排适当的工作,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当服从,因此作出“由被申诉人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的裁决。
[点评]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享受以下待遇:……(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本案争议的焦点正是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即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或六级的职工是否有权选择要求安排工作或享受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是否有义务服从企业的安排?
我认为,五、六级工伤职工已经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依照上述条款有权自由选择工作或享受伤残抚恤金。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理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揭示该条款的正确含义。
一、进行语义解释,即从该条款的字面含义来理解。
第一,“难以安排”的含义,并非绝对不能安排,而是说有安排的可能,但职工难以胜任或不太合适,强行安排工作会有某些不利。是否“难以安排”取决于企业和职工双方主客观的实际情况。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必须是确实有恰当的工作岗位有待安排,而且安排工作必须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工伤职工更多更好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而不能有其他不正当的企图和不可告人的目的,特别是不能有规避法律责任的任何意图和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