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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致残的程度判定的依据

2019-03-3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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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按照这个标准,等级划分共分10级,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划分和评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按照这个标准,等级划分共分10级,1—4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判定的依据是:

  (1)器官损伤。它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3)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的等级划分,请参阅第79题。

  (5)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者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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