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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间休息时散步,走到另一公司楼下,被楼上掉下来的杂物砸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

2019-03-29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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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被砸伤事故并没有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而是发生在别的公司楼下,所以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试行办法》第8条第4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被砸伤事故并没有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而是发生在别的公司楼下,所以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受伤害职工所受损失的赔偿问题。属于受伤害职工与应对此事故负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不属于工伤保险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也有例外,比如,属于单位管理的职工宿舍,因墙壁倒塌砸伤工人,造成工伤事故,却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墙壁倒塌砸伤工人,并没有发生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但却是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则且责任在单位一方,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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