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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驾驶摩托车摔伤应属工伤

2019-03-28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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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工李某早晨驾驶摩托车上班,由于雪天路滑,加上路面翻修,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单位就李某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单位认为,李某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责任在自己,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

    职工李某早晨驾驶摩托车上班,由于雪天路滑,加上路面翻修,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单位就李某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单位认为,李某受伤是他自己不小心,责任在自己,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并没有要求受伤害的本人没有过错,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并不排斥自己驾驶机动车受伤,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包括四层含义: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③此种事故发生的区域范围,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④事实依据是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该规定,交通事故可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该法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实上存在单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纯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因机动车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因此只能根据事实情况来判断,如果认为因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所以李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属于机动车事故,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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