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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绕了道,出了车祸算不算工伤?

2019-03-28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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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8岁的四川人龚某去单位上班时出了车祸。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绍兴县滨海开发区某公司发现,龚某除了无证驾驶摩托车外,车辆行驶方向也与上班方向背道而驰。为此,用人单位将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像龚某这样的情况不该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工伤认

    48岁的四川人龚某去单位上班时出了车祸。在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绍兴县滨海开发区某公司发现,龚某除了无证驾驶摩托车外,车辆行驶方向也与上班方向背道而驰。为此,用人单位将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认为像龚某这样的情况不该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车祸发生于2008年11月13日23时至14日零时许这段时间。当天晚上,龚某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姚家埠暂住地出发前往公司上班,在途经镜海大道时和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肠破裂、下唇裂伤。后来,龚某向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2009年11月27日,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为龚某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向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3月12日,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尽管两级劳动部门都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依然不服,认为劳动部门采信证据不全,认定事实错误。该单位认为事实真相是,龚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从镜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停在机动车道上的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此时,与龚某应该到达单位交接班的时间已过了半个多小时,而且龚某的车辆行驶方向与其从暂住地开往公司上班的方向背道而驰。公司有理由相信,龚某此时并不是前去上班,而是去办其他事情。退一步讲,即使如劳动部门做出的认定,龚某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但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龚某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根据《工伤保险管理条例》,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对此意见,两级劳动部门则认为,龚某受伤时间、路线系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发生的(劳动仲裁部门的一位同志解释,没有规定说从租住地到公司必须走某一条路。只要在合理范围、属于合理的路线就行),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而龚某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后,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能说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那么,此事究竟谁有理?据悉,绍兴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于4月28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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