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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

2016-12-0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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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证责任,是指应该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是否构成工伤存有争议,能否认定工伤,存在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对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应综合各方的举证能力区别判断:

  一、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这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的基础。对劳动者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提交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二、受伤害事实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就其受伤害的事实举证,包括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

  三、受伤原因举证责任应在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案件中,当事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是否因工作造成。《工伤保险条例》考虑到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相对困难的情况,明确将是否属于工伤的工伤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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