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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加重可以二次认定吗?

2016-03-0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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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业病病人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确定为工伤的,依法得到赔偿。但是,现实中许多职业病会加重,那加重的职业病是否可以重新认定?下面小编为您以案说法。

  【案件】

  2008年,刘某在共和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期间被诊断为一期尘肺,并被认定为工伤。自2010年2月起,刘某开始在狮子山煤业有限公司从事采煤工作,刘某在入职前体检和工伤保险参保体检时均未查出患尘肺病。2013年刘某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经大足人社局认定,确认刘某所患尘肺叁期为工伤。2014年11月25日,大足人社局以“同一受伤部位不能进行重复认定”的原则为由,作出了撤销刘某尘肺叁期的工伤认定通知。刘某对此不服,于2014年12月23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通知。

  【案件评析】

  此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考察患职业病职工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病情加重有无因果关系,小编认为可以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处理:

  第一、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无关,则不宜认定为新的工伤。

  此时如果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处理。如劳动者与前一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不能就职业病加重情况在第二次参工期间获得工伤认定及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

  第二、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性质与职业病加重存在因果关系的,此种情况应认定为新的工伤。

  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处理,即使劳动者此前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并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现因职业病加重再次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

  【小编结语】

  职业病的降临固然让人痛苦,但作为受害者我们必须懂得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做好职业病法益维权,小编认为要做好以下五点:

  第一,严格执法,严格落实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第二,加强政府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劳动用工监管、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等。

  第三,从法律层面减少维权程序,建立快速救治维权途径。

  第四,推动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法律援助服务,让更多劳动者获得法律帮助。

  第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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