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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受工伤公司拒不认账

2019-03-22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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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马某在某公司务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一次施工中,马某不幸受伤。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与某公司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判定马某应当享有工伤待遇。2007年7月,马某受雇于福州某公司,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
马某在某公司务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一次施工中,马某不幸受伤。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与某公司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判定马某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2007年7月,马某受雇于福州某公司,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

马某在某公司务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一次施工中,马某不幸受伤。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某与某公司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判定马某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2007年7月,马某受雇于福州某公司,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马某办理工伤等保险。2007年7月12日,马某在工地施工时从3米高处坠落摔伤,致左股骨颈闭合性骨折。

  2008年,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马某遂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赔偿损失。 

  法庭审理时,马某称,经有关部门鉴定,他的伤情为六级伤残。他要求法院判令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

  某公司辩称,马某在某工程工作时不慎摔伤,虽然该公司也承接了该工程,但马某既非公司员工,摔伤地又不是公司承接安装工程的地点。

  尽管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马某是因工受伤,但某公司坚持认为与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质证,法院认为,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并经福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应予采纳。

  马某与某公司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属于事实劳动关系,马某应当享有工伤待遇。某公司未为马某办理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马某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项目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12.4万余元。

  某公司虽然辩称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法院遂判令某公司支付马某赔偿款1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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