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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两年得不到赔偿

2019-03-2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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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何两年得不到赔偿薛女士只工作了一个月就因伤致残。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判决薛女士应该得到赔偿,然而时至今日,赔偿还只是书面上的事——为何两年得不到赔偿?痛失右手索赔无果2001年1月18日对河南省焦作市32岁的薛女士来说,是一个切肤之痛和终生难
为何两年得不到赔偿薛女士只工作了一个月就因伤致残。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判决薛女士应该得到赔偿,然而时至今日,赔偿还只是书面上的事——为何两年得不到赔偿?

痛失右手 索赔无果

2001年1月18日对河南省焦作市32岁的薛女士来说,是一个切肤之痛和终生难忘的日子。 在这之前,薛女士来到一家小印刷厂工作,每天的收入只有10元钱。但对于丈夫每月不足300元的工资和3口之家来说,这点收入也能改善一下家庭生活。更何况马上就要过春节了,薛女士希望节前再挣一点儿钱,过一个稍微宽松的春节。

1月18日,薛女士像往常一样按时赶到工厂。包工头安排她操作模切机加工纸箱。这个工作谈不上紧张,机器速度的快慢可以自己调整;包工头也没定任务量;这种活也不复杂,手工操作,一次放一张纸箱片,再用机器轧一下,薛女士负责取出轧过的纸箱片。

9点多钟,大家正在有条不紊地工作着。突然,模切机工作台传来一声惨叫,机器也嘎然而止,原来是薛女士的右手被轧伤。虽经医院抢救,但薛女士永远失去了右手和一段手臂,成了一个残疾人。

过完春节,薛女士开始向包工头索要四五万元的工伤赔偿。包工头也认可,希望四五万元能了结此事,但又称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钱,愿意分期支付。不管包工头的用意如何,薛女士家人拒绝了他的建议。因为包工头是外地人,薛女士家人担心承诺落空,仍然坚持一次性付清,那怕赔偿金少一点都可以。双方最终没有达成协议。

仲裁有果 薛女士获赔偿

薛家为工伤和赔偿金的问题又专门找了律师。律师认为此事应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并帮助薛女士向所在地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后查明,该印刷厂属街道办事处的下属企业,便通知办事处让印刷厂为薛女士报工伤。但印刷厂予以拒绝。理由是他们已经把机器设备租赁给了包工头,薛女士受伤不是印刷厂的事,不应由印刷厂报工伤。但经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工作,几个月后,印刷厂终于为薛女士报了工伤,并在空白的“工伤人员认定卡”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证”加盖了公章。但事情并没有了结。

2001年5月和9月,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次审理此案。印刷厂出示了向包工头出租机器设备的出租合同。合同同时约定,租赁期间出现的一切工伤均由包工头负责。据此,印刷厂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然而,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认定印刷厂必须承担责任。印刷厂则依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认为薛女士的工伤赔偿应由包工头承担。

因调解无果,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裁决:印刷厂赔偿薛女士135192元。当薛女士拿到裁决书的时候,距离受伤时间已经接近一年了。

厂家不服 再三上诉

自己只是出租设备,包工头雇的人受了伤,反而让我赔偿,印刷厂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这个仲裁。在接到仲裁书20天后,印刷厂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印刷厂再次陈述自己只是设备出租,并非租赁经营,薛女士没有受雇于印刷厂,并出具证据和证言,请求法院确认印刷厂与薛女士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而薛女士则拿出了盖有印刷厂公章的“工伤人员认定卡”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证”。 2002年6月20日,解放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印刷厂诉讼请求,如数赔偿薛女士。

印刷厂仍然不服,继续上诉,又提出薛女士办理的“工伤人员认定卡”和“河南省职工工伤证”程序违法、劳动保障部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认定决定,等等。但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也同时认为,印刷厂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执行无望 难以高兴

薛女士虽然赢得了官司,但她却高兴不起来,受伤致残这么长时间分文赔偿未得,家庭境况日益艰难。找到印刷厂要赔偿,印刷厂一口一个太亏了太冤枉,只字不提如何履行判决。薛女士只好申请执行。然而执行的路也走不通。因为印刷厂的注册资金只有区区11.5万元,前年23万元的外加工款因对方倒闭而收回无望,所欠的十几万元原料款至今未偿还,工厂的主要设备已经被债主保全,印刷厂的职工已经几个月没活干,也没有工资。印刷厂一直不敢组织生产,担心法院扣押原料和产品。即便是印刷厂按照法院的判决向承租人追偿,可印刷厂连4000元的诉讼费也无力支付。 由此看来,尽管法院的法锤已经敲定,但薛女士何时拿到赔偿金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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