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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可获“双赔偿”吗?

2019-03-23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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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待遇,即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获双赔偿?案情:梁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12月3日,梁某在上班途中与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梁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待遇,即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获双赔偿?

      案情:梁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12月3日,梁某在上班途中与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梁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与梁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张某已给付梁某相应的赔偿款。后经劳动部门认定,梁某此次受伤为工伤,梁某向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公司尚未依法为梁某办理工伤保险,仲裁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用人单位某公司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限,梁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通过直接侵权人张某赔偿75%,这部分损失应从其应给付梁某的工伤保险款中扣除,否则将造成梁某获得双重赔偿。而梁某则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障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已获得的民事赔偿不影响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权赔偿与机制目前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体系关于民事损害方面都是补偿性法理,先民事,后工伤,历来是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该条的法理上讲,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外,能否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获双赔偿?

      案情:梁某系某公司职工。2009年12月3日,梁某在上班途中与张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梁某受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与梁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张某已给付梁某相应的赔偿款。后经劳动部门认定,梁某此次受伤为工伤,梁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因该公司尚未依法为梁某办理工伤保险,仲裁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用人单位某公司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受害者实际损失为限,梁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通过直接侵权人张某赔偿75%,这部分损失应从其应给付梁某的工伤保险款中扣除,否则将造成梁某获得双重赔偿。而梁某则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障赔偿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已获得的民事赔偿不影响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是并行不悖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体系关于民事损害方面都是补偿性法理,先民事,后工伤,历来是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该条的法理上讲,肯定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双重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法律精神来讲,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可以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即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害者既享有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损害赔偿的权利,亦享有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既有权从两赔偿义务人处分别取得不同性质的两种赔偿。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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