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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的发放标准

2018-05-09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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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工受伤的员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和出院后的康复修养期间,都是能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停工留薪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各个地方的规定会有所不同,那么深圳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深圳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的发放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般来讲,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没有做出新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上载明的工伤医疗期为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总上所述,深圳工伤停工留薪工资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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