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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前工伤骨折旧伤复发索赔40万

2019-03-26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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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年前,他在架设电线时不慎摔落,导致多处骨折,后经治愈,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双方原都以为案结事了。岂料,12年后,他又因旧伤需进一步手术治疗,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他还可以从事故责任方获得赔偿吗?6月19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由

  12年前,他在架设电线时不慎摔落,导致多处骨折,后经“治愈”,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双方原都以为案结事了。岂料,12年后,他又因旧伤需进一步手术治疗,面对高额医疗费用,他还可以从事故责任方获得赔偿吗?6月19日,靖江市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由事故责任方赔偿后续各项费用合计89103.64元。

  电杆断裂 意外受伤

  他叫江兴坤,系原靖江县长里建筑公司的临时工。

  1993年5月13日上午,江兴坤受公司的指派,为靖江县供电局靖城供电所架设电线,架设活动由供电所负责指挥。在施工过程中,因水泥电线杆断裂倒塌,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江兴坤等三人从电线杆摔落受伤,致江兴坤双下肢股骨、髌骨、肋骨等多处骨折,并住院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原靖江县政府决定由县经济委员会牵头,会同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扬州市供电局成立事故调查组。同月,调查组作出了《关于“5·13断杆倒塌伤人”事故的调查结论》。结论为:1、断裂倒塌的水泥电杆系江苏武进水泥制品厂生产,在没有达到允许载荷的情况下钢筋产生滑移,水泥电杆质量不合格,该厂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预料到电杆有质量问题,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

  武进水泥制品厂与靖江县供电局根据调查组的意见签订《断杆事故处理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次事故处理费用由武进水泥制品厂、靖江供电局按75%和25%的比例负担费用。两单位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1996年11月,建筑公司根据江兴坤的工伤五级标准,给付江兴坤工伤伤残补助费2.4万元,贴补手术费和其他费用8000元,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

  旧伤病变 纷争再起

  江兴坤自1993年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离开建筑公司,在靖江市某特种电器配套厂工作。

  2005年1月,江兴坤左下肢突然因疼痛不能行走,先后5次到靖江市中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并已达四期,是原骨折后遗症并由之生成的病变,必须置换人造股骨头,否则左下肢将瘫痪。

  医生建议他必须马上进行手术治疗,否则将延误最佳治疗时机。但江兴坤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治疗被一拖再拖。

  万般无奈之下,同年7月,江兴坤要求建筑公司、供电公司支付医疗费,经反复协商,供电公司同意预借3万元。

  同年7月20日,靖江市中医院对江兴坤进行了手术。为节省医疗费用,江兴坤于9月8日提前出院,共用去医疗费计59679.84元。

  2005年11月,江兴坤就自己的伤情、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向常州德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江兴坤左髋关节功能丧失100%,伤残等级为七级;全陶人工髋关节价格为4.98万元,安装的相关治疗费为2万元,每12年需更换一次。

  此时,原靖江县供电局已更名为靖江市供电公司,武进水泥制品厂于1998年被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兼并,当江兴坤要求两家公司进行赔偿时,遭到拒绝。

  江兴坤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家公司连带赔偿自己各种费用合计448125.84元。

  因果认定 判决获赔

  审理中,法院认定江兴坤股骨头坏死与其1993年股骨骨折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两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江兴坤因其他原因导致目前症状的证据,法院对被告的异议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由江苏省电力公司靖江市供电公司赔偿江兴坤医疗费、误工费等22275.91元(已给付);被告江苏武进钢铁集团公司赔偿江兴坤医疗费、误工费等6682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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