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长期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配偶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每年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待其补报生存证明或本人前来时予以补发,补发部分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活期利率计息。
长期生活补助费按单位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全额调整,但负增长时不调整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发布日期: 1998年10月18日
执行日期: 1998年11月1日
参见:《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5日
执行日期: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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