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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香烟'让民工摔伤腰椎 五年维权终获赔2.6万

2019-05-0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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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年轻的打工农民,为与工友争要一支香烟,在施工楼顶追逐时不慎跌至楼下,腰部摔伤。围绕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在五年时间里,其七次申请劳动行政仲裁,五次诉讼法院审理,最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与雇主公司自愿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申请撤回诉求,从

    一名年轻的打工农民,为与工友争要一支香烟,在施工楼顶追逐时不慎跌至楼下,腰部摔伤。围绕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在五年时间里,其七次申请劳动行政仲裁,五次诉讼法院审理,最终在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与雇主公司自愿达成经济补偿协议并申请撤回诉求,从而使一场打了五年的官司最终和解结案。
    该案发生在五年前的2004年3月27日下午。时年32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办事处杨村农民谷海,与工友一起正在阜阳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制药厂工地三楼施工,因水电工王仁向谷海借用工具木托,谷海以不给烟抽不借木托开起玩笑。后王仁将木托趁机拿走,谷海因未得到香烟而去追逐王仁欲索回木托,结果谷海在跨越楼顶预留的锅炉口空间时,从洞口跌至楼下,造成腰部骨折,即被送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其所在建筑公司为其支付治疗费近3万元。

    事故发生后谷海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便于同年5月1日,向阜阳市颍东区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由此走上延续五年的维权之弯路。

    同年9月30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谷海为工伤的第一次通知;同年11月3日,该局又以第一次通知引用法律条款不当而撤销,随后又于同年12月7日作出不予认定谷海工伤的第二次通知;谷海不服向颍东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1月该区政府作出批复,维持该区社保局不予认定谷海工伤的意见。至此谷海寻求行政裁决维权的路子走到尽头。

    2005年2月6日,谷海开始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向阜阳市颍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该区社保局作出的行政决定,谷海不服上诉于阜阳市中级法院。阜阳中院经二审认为,原行政决定未载明审查所认定事实,遂判决撤销颍东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使该案又回到了起点。

    2005年7月11日,谷海向颍东社保局重新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同年8月31日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谷海为工伤的意见,谷海不服向阜阳市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3日阜阳市社保局作出撤销颍东区社保局决定,责令其继续调查取证,重新作出认定决定。2006年2月25日,颍东区社保局重新调查取证后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谷海为工伤的决定,谷海再次申请阜阳市社保局行政复议。同年6月9日阜阳市社保局经复议,作出维持颍东区社保局决定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谷海再次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谷海所遭受伤害虽系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造成,但其致伤的原因不是因工作所致,故认为颍东区社保局不予认定其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06年12月25日判决驳回谷海的诉讼请求,谷海仍不服上诉于阜阳市中级法院。阜阳中院二审后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面对如此的维权结局,谷海依然没有气馁,2008年9月谷海向安徽省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法本意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当对具体规定条文有不同理解时,应选择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原判认定谷海的损害不属《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工作原因所致,属适用法律有误,遂按法定程序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安徽省高院受理后,依法裁定由阜阳中院对该案重新审理。

    2009年5月,阜阳中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期间,谷海及颍东区社保局和雇佣谷海的某建筑公司,对因谷海在施工期间为索要香烟追逐工友跌落受伤的事实,能否认定为系工作原因的受伤而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审理该案的法官为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一致,做了无数次的调解工作,根据该案引发的特殊事实情节,苦口婆心地引导双方在和解结案上作出努力和让步。最终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建筑公司提出自愿以经济补偿方式给予谷海2.6万元救助,得到谷海的认同。而作为被告方的颍东区社保局也对他们双方达成的协议表示认可,随后该建筑公司向谷海当庭支付2.6万元补偿款,谷海提出撤诉申请,阜阳中院即时作出准许谷海撤诉的终审裁定,使这起争执达五年之久的行政纠纷最终实现了和解结局。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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