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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工程 法院为受伤农民工维权

2019-05-03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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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民工黄立宏进城打工,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却不幸被施工场地中的升降机坠落产生的破碎物品砸伤,造成脾、肾等器官损伤。劳动仲裁部门认定黄某致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近日,广西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
农民工黄立宏进城打工,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做工,却不幸被施工场地中的升降机坠落产生的破碎物品砸伤,造成脾、肾等器官损伤。劳动仲裁部门认定黄某致伤属于工伤,建筑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近日,广西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黄立宏是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墙面抹灰工作,2008年8月21日,黄立宏被工地上的升降吊篮坠落产生的破碎物品砸伤,造成脾、结肠破裂及左肾挫裂伤并住院治疗,建筑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黄立宏伤愈后向平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12月31日平果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人劳工认字〔2008〕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农民工黄立宏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另查明,某建筑公司是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其将建筑主体的内墙抹灰工程转包给没有任何从事建筑行业工作资质的何某包工头来施工的,而农民工黄立宏是受雇于包工头何某。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在建筑工程中由其自行组织实施或依法分包给他人实施施工,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建筑公司与包工头何某虽然签订有承包协议,但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黄立宏在包工头何某的抹灰工作队中工作,与包工头何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农民工黄立宏在某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受伤属于工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了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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