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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买社保 发生工伤后自付赔偿款

2016-01-1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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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保是法律要求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的,如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则劳动者的全部治疗费用都要由单位自行承担。

  工作不到一个月,19岁的后厨配菜员小陈因所在饭庄煤气罐爆炸起火被烧成一级伤残。后单虽补上工伤保险,但工伤待遇仍不足以支付巨额的治疗费用。小陈将饭庄诉至密云法院,要求饭庄承担雇主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饭庄支付各项费用18万余元。

  2014年5月17日,小陈到某饭庄从事后厨配菜工作,2014年6月5日,因饭庄起火,小陈被严重烧伤。2014年8月,密云县社保局认定小陈的伤情为工伤。2015年3月,密云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小陈达到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级。

  小陈发生工伤后,饭庄仅为其支付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因饭庄未为小陈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其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小陈在医院治疗期间,拖欠医院几十万治疗费。小陈父亲表示,其大姐为给小陈凑医疗费,与其姐夫发生矛盾后喝农药自杀,留下一个刚满4岁的女孩。小陈受伤后,一直由父母照料生活。为给小陈凑医疗费,小陈父母卖掉了老家的平房。

  在小陈父母的多番努力下,饭庄为小陈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密云县社保局破例为小陈进行了先予支付,支付了小陈大部分医疗费。自2015年4月开始,小陈每月能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2015年6月,小陈向密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饭庄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29万余元,仲裁驳回了小陈的大部分申请,裁决某饭庄支付小陈13000余元。小陈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工伤基金支付范围外,属于工伤劳动者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结合小陈的伤情,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参照雇主责任的法理基础,秉持实质正义原则,饭庄应当承担小陈因工伤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法院判决,饭庄支付小陈各项费用18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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