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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东海诉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因其为厂上街购

2019-05-0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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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蔡东海。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原告蔡东海自1992年8月底开始到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私营企业)做工,负责机台维修和调试工作。1992年10月6日下午,蔡东海在检修机器时发现一零件损坏,即向厂长施清积建议更换,施让工人郭志福上

「案情」

原告:蔡东海。

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

原告蔡东海自1992年8月底开始到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私营企业)做工,负责机台维修和调试工作。1992年10月6日下午,蔡东海在检修机器时发现一零件损坏,即向厂长施清积建议更换,施让工人郭志福上街购买。蔡东海考虑郭志福不懂行,担心买错零件,主动与郭志福骑自行车上街购买,途中被一辆无牌照的人力三轮车撞倒受伤,肇事者趁乱溜走。经医院检查,蔡东海髌骨骨折,后发展为合并创伤性关节炎。蔡东海先后在泉州市正骨医院、清流县中医院治疗6个月,共花去医疗费及车旅费618。44元。

1992年12月,蔡东海向石狮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为厂上街购买零件被撞伤,应按对待,要求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有关规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工资等共计5928。44元。

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辩称:厂里并未指派蔡东海上街购买零件,蔡东海于上班时间擅自外出途中被撞伤,应由肇事者负责任,与已无关。

「审判」

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东海在街道被人力三轮车撞伤,属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蔡东海未经厂方指派,擅自外出受伤,并非未得保障所致。其要求厂方赔偿损失,于法无据。鉴于蔡东海上街的主观目的是为厂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厂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石狮市人民法院于1993年6月23日作出判决:一、驳回原告蔡东海要求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误工工资5928。44元的诉讼请求;二、被告石狮市万发吸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给原告蔡东海经济补偿费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不是一目了然的。对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就曾有3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于受雇期间,为被告的利益上街购买零件,被他人撞伤,可视为工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作为私营企业,应赔偿原告受伤期间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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