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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车撞,司机逃逸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2019-05-03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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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乔某,男,38岁,系某钢铁公司职工。被诉人:某钢铁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某钢铁公司总经理。案情:1997年4月,申诉人乔某之妻郑某来到当地,诉称:乔某1996年底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伤,因肇事者逃逸,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没有着落,找单位,他们也不管,

申诉人:乔某,男,38岁,系某钢铁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钢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某钢铁公司总经理。

案情:

1997年4月,申诉人乔某之妻郑某来到当地,诉称:乔某1996年底上班途中被一卡车撞伤,因肇事者逃逸,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没有着落,找单位,他们也不管,至今已欠下高额债务。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钢铁公司给予乔某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1996年12月16日早上7点多,乔某离家骑车上班。车行至离钢铁公司不远的地方时,一卡车忽然拐入自行车道并将乔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卡车逃逸,乔某被过路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肇事责任完全应由卡车司机承担,但因肇事者逃逸,去向不明,此案只好暂时搁置。但乔某的医疗费却无人支付。乔某之妻郑某去找公司总经理周某,周某却说:“人是卡车司机撞的,与我们无关,我们不能出钱。”郑某只好四处借钱为乔某支付医疗费,为此债台高筑。乔某出院后落下残疾,经鉴定为六级伤残。此后乔某又多次找钢铁公司领导,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均无结果。

分析意见:

根据1996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企业职工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乔某早上7点多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且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本人责任所致,理应认为为工伤。

乔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应享受以下工伤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3.若经确认需要护理,按月发给护理费;若需安置假肢、义眼、镶牙或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4.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其本人14个月的工资;5.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若企业难以安排,则应按月发给其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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