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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追回四百多元“遗忘钱”

2019-03-14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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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劳务工人离职几年后,对几年前他在三大节和双休日的加班钱没有给足的事一直记挂在心,于是,他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根据考勤记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裁决厂方支付给申诉人438.44元。据了解,冯某于2002年5月15日至2003年2月18日在大
一名劳务工人离职几年后,对几年前他在“三大节”和“双休日”的加班钱没有给足的事一直记挂在心,于是,他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根据考勤记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最终裁决厂方支付给申诉人438.44元。
据了解,冯某于2002年5月15日至2003年2月18日在大连市金州某机械厂干劳务。后来因为要求涨工资,与工厂有关方面负责人闹僵,冯某提出离职。离职后几年,他总有一件事情在脑子里折腾,就是在过去的几年中,他在元旦、“十一”和春节的加班费对不上茬子。
于是,最近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他说,法定休假日2002年10月1日至3日,2003年元旦一天,2003年春节三天,共计7天的劳动报酬二百多元。现在,他要求厂方补偿他1000元。而且,他在该厂工作期间,厂方没有给他交纳劳动保险,他现在要求厂方补偿他保险金2000元,另外请求厂方额外补偿他2000元等等。
然而,经劳动监察队调查,认定机械厂并不拖欠冯某的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出勤工资,相反,冯某在岗工作的9个月多领工资237元,机械厂要求冯某返还。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前对本案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冯某与单位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则以口头约定形式确定,机械厂在支付冯某工资待遇的问题上,虽然没有违犯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但是机械厂在支付冯某节假日以及双休日出勤工资时,出现了一些偏差,共欠冯某838.44元,因为冯某曾经向单位预借了400元工资,因此,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机械厂实际应支付冯某43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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