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能否并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到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