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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要计个人所得税吗?

2019-02-22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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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计个人所得税吗?答复: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

      问:我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计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0日

      深圳的规定: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82号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椐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 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 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 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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