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是B公司的过错,在目前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B公司与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员工的权益保障明显不合理、不公平。依据是《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