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支付暂行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资的; (3)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