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经济补偿解说案例三

2019-02-22 16: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桑某诉北京市西四绳麻商店一案中,桑某于1978年10月到绳麻商店工作,双方于1994年10月25日签订了至2004年10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书。2007年10月17日,工商部门吊销了绳麻商店的营业执照。2008年3月10日,绳麻商店

  在桑某诉北京市西四绳麻商店一案中,桑某于1978年10月到绳麻商店工作,双方于1994年10月25日签订了至2004年10月25日止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26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续订书。2007年10月17日,工商部门吊销了绳麻商店的营业执照。2008年3月10日,绳麻商店向桑某送达了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于2008年4月10日终止劳动关系。”同日又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4月14日,绳麻商店向桑某发出通知:“请你于2008年4月20日前带上你的劳动合同来单位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之后,桑某认为绳麻商店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诉请绳麻商店支付近30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及50%额外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以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于法有据?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虽属于广义上的合同范畴,但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经济合同等有质的区别。用人单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该项基本义务建立在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的基础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实体虽继续存在,但其已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这必然导致履行基本义务能力的丧失。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由绳麻商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才符合合法、公平原则。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974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