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9月份在公司工作了19天,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李先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另外,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合法。
来源:劳动仲裁诉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