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来电反映:今年2月我到某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同。因某些特殊原因,一个月前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却遭拒绝,理由是工作未满三个月不能辞工。但合同上有“乙方(员工)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可解除合同”,我认为单位的行为不合法。不知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如果我辞职,公司应在何时结算工资?
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回复:对于这种辞工不批的情况,该读者可以写一份辞职书,然后把辞职书交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站备案,一个月后即可离职。劳动关系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结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