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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同事代打卡双双遭解雇

2019-02-19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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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只因自己胃部不适,请同事帮忙代打了一次卡,结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解雇。两公司员工以所属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


      只因自己胃部不适,请同事帮忙代打了一次卡,结果自己和同事均被公司以违反《员工手册》“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骗取加班费为由解雇。两公司员工以所属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相关劳动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案展开法庭调查。目前,此案仍在审理当中。

      事件:

      违反《员工手册》两员工被解雇

      2006年11月6日,原告瞿小姐入职某公司。2007年1月23日晚,原告由于胃痛难忍,请已经下班回家的同事来接自己。但由于胃痛,她请求同事贾某回到办公室帮其进行在线考勤,作为下班记录。

      2007年3月16日,瞿某突然收到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公司以瞿某违反了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为由,书面通知与瞿某解雇劳动关系。同时,帮其代打卡的同事贾某因替她打卡也被解雇。

      2007年4月9日,原告瞿某和贾某以公司对其作出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5月25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被告争议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诉人某公司向瞿某支付2006年年终奖1065元,驳回其他诉求。

      两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后,随后又以公司解雇行为从内容到程序均违反《劳动法》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提出起诉,7月26日,南海法院以该原告瞿某在确认理解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上签名,驳回有关起诉,两人遂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现场:

      原被告双方当庭争辩

      昨日下午,记者在佛山中院的法庭调查现场看到,上诉人瞿某首先陈述案情和补充意见,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律。

      在法庭调查关于加班费问题时,被上诉人某快递公司人事主管指出,公司领导在瞿某按照考勤记录申请的加班工资全额发放单上签了名,并不表示上诉人没有唆使他人代打卡,也不是否认代打卡是属于严重违纪。

      而上诉人瞿某则认为,被上诉人之前在加班工资发放上没有提出异议和扣罚,就说明公司认为代打卡造成的时间差不影响发放加班工资,自己是在未知情的条件下写了代打卡事件情况说明,“现在被上诉人却再以代打卡为由将我们解雇,还拿出诱骗我写的代打卡事件情况作为证据,那不是陷害我们吗?”

      律师说法

      《员工手册》有一定法律效应

      昨日,记者采访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李进律师时,他告诉记者,类似瞿某与贾某遇到的这种情况很可能会对员工不利。

      因为企业是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做出规章制度,并且企业和员工双方均签字,即作出了一定的约定,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由于每个企业的规章制度都有所不同,该企业的《员工手册》是否违反有关劳动法规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争论焦点

      焦点一:

      《员工手册》是否符合《劳动法》?

      被告某公司认为,公司解雇原告是合法的,是有合同依据的。因为瞿某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要求瞿某详细阅读该公司《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有关解雇问题上,第三条明确写有“唆使他人为自己打卡或替他人打卡”行为将被公司解雇,并且瞿某也签名确认详细阅读了《员工手册》。

      原告瞿某称,某公司的《员工手册》本身就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

      她认为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对打卡的处分过于严厉,仅代打卡一次就视为严重违纪,片面强化了劳动者的义务。

      而且自己是在自身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时的求助行为,不是以骗取加班工资为目的,主观并无预谋也无恶意,不符合《员工手册》里所描述的“唆使”行为。

      焦点二:

      代打卡是否属严重违纪?

      被告某公司认为,瞿某明明是在7点钟下班,而让同事帮其代打卡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属于严重违纪。

      原告瞿某认为,关于“代打卡的行为是否属严重违纪”不应该按该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作为评判,而是应依据相关法规。

      她表示,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认定。

      此外,原告瞿某认为,根据《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也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而公司对其的解雇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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