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基础上,又作了以下规定:
(一)企业确需裁员,须按劳动部规定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
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而进行经济性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