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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经济裁员补偿标准

2018-07-3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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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济性裁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且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法律规定经济裁员补偿标准。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法律规定经济裁员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法律规定经济裁员补偿标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几年的合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工作了多长时间。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另外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税前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去年年终奖在内)除以12得到一个月工资,再乘以工龄系数。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后续工作有哪些?

  1、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2、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3、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法律规定经济裁员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知识。公司裁员对于员工来说本来就是一种沉重的打击,因为失业就意味着以后的生活将会出现困境,因此对于经济性裁员应当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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