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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单方辞退员工成被告公司被判赔偿

2019-02-1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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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期内单方辞退员工成被告公司被判赔偿高级软件工程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的,后被公司单方面辞退。刘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和《劳动法》,故在庭审中要求撤销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合同期内单方辞退员工成被告公司被判赔偿

  高级软件工程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1年的,后被公司单方面辞退。刘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合同和《劳动法》,故在庭审中要求撤销“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请求,并判令某公司向刘某支付相应和补偿金。

  公司:我们辞退有理

  原告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被告刘某在原告处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双方所签合同为1年,为3个月。但其在实际工作中并未体现出高级工程师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其主管的项目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造成该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原告为被告调换了工作,但被告的工作能力仍不能达到原告的要求,于是原告通知被告停薪留职。因被告继续到公司内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故原告将被告予以辞退,并延期发放被告当月的工资。为此,被告诉至某。该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未能充分考虑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裁决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为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刘某的试用期应为30日;原告对刘某做出的停薪留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恢复履行。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和被告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工程师:单位违反合同

  被告刘某表示,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到原告处工作是经过面视考核后被录取的,并被聘请为高级软件工程师。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是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在工作期间,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如期完成了公司所交付的工作,从未因个人因素而影响工作,严格地履行了一个高级工程师的职责,并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认可。但原告却以被告未达到高级工程师的水平和能力,未按期完成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理由,强行将被告辞退。原告之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现对裁决书予以认可,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说,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被告的试用期应为30日。同时该合同的其他内容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认真、严格履行。原告以被告的工作能力完全没达到公司对于高级软件工程师的要求为由,而将被告停薪留职,此后又以被告违反原告的规章制度将被告辞退,并停发工资。对此,原告虽提交了证据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达到高级软件工程师的资格和工作能力,故原告对被告做出的停薪留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而且,原告停发被告工资也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除补发被告工资外,还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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