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中小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多。国有企业职工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能取得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个人取得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为支持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保持社会稳定,对此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破产,一般都是因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而破产,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时,职工会从企业、政府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论这笔收入数量有多大,都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不属于一次性安置费收入,而是其他收入,则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职工并非因国有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等需要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也会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这笔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该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该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现举例说明。
例1.秦某,现年35岁,其工作的某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其于2001年3月初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其月工资收入1 000元,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合计为400元。秦某在该企业工作10年,取得经济补偿金39000元,该地区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4000元。那么,秦某的39000元是否该缴税? 根据以上规定,秦某取得的39000元小于42000元(该地区的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4000元的3倍),且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方某,现年50岁,因其所在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其于2001年3月初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其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合计为400元。方某在该企业的工龄为37年,取得经济补偿金49000元,该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4000元。那么,方某的49000元是否该缴税?
因为方某的49000元大于42000元,应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因为其工龄为37年,应以12年计算。
[(49000÷12-400-800)×15%-125]×12=3690元
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在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时,如果支付的数额与该地区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相差不大时,应考虑不要超过该数额,以减少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同时,可以考虑现金以外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