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因合同到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不是适用84700元的免征额度?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税额,再乘以商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自2009年4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0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