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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案例分析

2012-09-14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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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常见的情况,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常见的情况,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需要分情况来分析,下面我们来看具体的案例。

  案情回放

  2002年9月至2005年7月,广西桂林的王先生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读研究生。2005年4月19日,他与北京某国网电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7日止。

  王先生称,由于国网电力公司未按时向其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他于2007年1月8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该告知书提到国网电力公司未按时向王先生支付工资。之后,王先生于2007年1月9日将该《告知书》寄到了国网电力公司的暂时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一专家公寓,收件人为国网电力公司的人员。庭审中,国网电力公司否认曾经收到过王先生寄送的告知书,同时表示,由于王先生自2007年1月之后存在旷工行为,故公司于2007年4月对其作出了除名处理的书面决定,并已将该决定送达给王先生,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王先生不认可收到了国网电力公司送达的书面处理决定。

  王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国网电力公司向其支付2006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6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5万元。2007年3月23日,仲裁委裁决国网电力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06年11月、12月工资6000元,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申诉请求。王先生不服,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先生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与国网电力公司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王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法解除。

  法院判决国网电力公司向王先生支付2006年11月、12月的工资6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666元,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国网电力公司是否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反,如果劳动者基于诸如离家远、需要进一步深造、学习等个人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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