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用人单位裁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制定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3)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听取意见;
(4)正式公布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被裁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及优先录用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