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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后可以除名处理吗

2019-05-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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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职工自动离职后,可否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如果不行,公司又该如何处理?职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一个月后该员工不辞而别,也没有来办理相关的手续,请问公司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公司能否因此不为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或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档案管理费用)?两位员工从
问:

职工自动离职后,可否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如果不行,公司又该如何处理?

职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一个月后该员工不辞而别,也没有来办理相关的手续,请问公司该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公司能否因此不为其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或要求当事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档案管理费用)?

两位员工从事销售工作,后因销售业绩不佳被末位淘汰进入清账期。之后这两位同志有近三年的时间货款无法清欠。根据公司规定未清理完账款的人不允许重新应聘新岗位,所以该同志长期不上班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解除。对这两位职工我们应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用人单位对自动离职的职工经通知其本人限期回单位上班,但仍逾期不归,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除名办理。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职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30日后双方劳动关系自行中止。如果职工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不存在收取任何费用的问题。但因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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