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未缴社保美发师辞职 单位付经济补偿2万

2015-06-10 10: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单位说是职工个人原因辞职,而杨某则称是因单位未缴社保被迫辞职。

  【基本案情】

  27岁的杨某是广东人,学几年美发技术后来到北京。2009年初,他被某美发中心聘为美发师,后升职为技术总监,2014年10月离职。不久,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接到仲裁受理通知书后,美发中心的朱经理很不理解:“杨某个人主动提出辞职,又不是我们辞退的,怎么还能要求单位给他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呢?”

  杨某介绍:“单位不给我缴纳社保费,我提了好几次他们都不同意,这关系到我以后退休的大问题,所以我才辞职的。”

  朱经理说:“签劳动合同时,我们打算给他缴社保,可他说在老家上着保险呢,而且社保异地对接存在困难,他自愿放弃,所以单位每月给他一定的保险补助。另外,他辞职前已找好了下家,目前在一家美容店上班,现在他索赔属于恶意诉讼。”

  说着,朱经理拿出一份杨浩峰写的申请书,上面写道:“入职美发中心前已在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决定继续在当地缴纳,同意中心在工资之外就单位应缴纳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助。”而杨某对此不予认可,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是假的,申请书是单位为了应付劳动监察部门虚拟的。

  令朱经理没想到的是,仲裁经过审理,裁决美发中心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元。

  【说法】

  本案中,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双方争论的焦点。单位说是职工个人原因辞职,而杨某则称是因单位未缴社保被迫辞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美发中心虽然在仲裁庭审时主张已经按杨某的申请书内容,按月向其支付了社会保险补偿,但单位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根据杨某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及送达查询单,应视为杨某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单位已于次日签收,该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情形,所以,美发中心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杨某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此需提醒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职工主动申请不缴,单位也不应该规避缴费责任,否则,一旦被查实,不但要为职工补缴,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425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