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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9-01-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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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再就业工作,经2003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执行。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再就业工作,经2003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再就业工作,经2003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维护首都社会政治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用人单位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二)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在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管员,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把增加社区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

  (三)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公安、市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整合区域资源,加强协调配合,沟通信息、协同步调、实施岗位监控,做好有关指导服务工作,打造区内横向部门间的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从源头上发挥稳定就业、减少失业的功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必须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再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任务。

  二、广开门路,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发就业岗位

  (五)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为动力,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领域。继续拓展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要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为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

  (六)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扩大就业,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各种劳动保障中介服务组织,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帮助。

  三、逐步完善,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政策

  (八)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我区设立的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劳务派遣企业及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和岗位开发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区街两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费、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及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性支出。

  (九)我区在中央和北京市促进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从今年起增加十三项促进本辖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措施。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2002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西政发[2002]3号)同时废止。

  1、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各类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本区女年满35岁以上、男年满40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企业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同时按每安置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对本区经确认符合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辖区内各街道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其从事社区保安、交通协管、保洁、绿化养护、社区公共设备维护、城管协管、社区劳动保障协管等公益性岗位的,给予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每人每年6000元就业岗位补助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补助费。(达到“4050”标准的就业特困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从事以上公益性就业岗位,享受市政府“三三制”促进就业政策)。

  3、对当年安置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达50人以上的就业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带动他人就业安置10人以上的创业型企业,经评审给予2至5万元一次性促进就业奖金。

  4、区属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或区属劳务派遣企业安置区属企业富余人员,视同为安置失业人员。企业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新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给予企业不超过五年的社会保险补助费,同时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5、鼓励辖区各类就业型企业成规模安置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凡安置人数达到50人以上,给予5至10万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奖金。

  6、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开展在职职工上岗或转岗培训工作持证率达到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按企业参加培训人数,再就业资金给予企业培训部门5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7、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具有创业孵化功能的再就业基地,对发挥促进就业功能并成功创业率达到2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经评审给予5至20万元一次性再就业基地建设补贴。

  8、鼓励辖区各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培训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合格率达到90%,培训合格后就业率达到60%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助。对于培训本区下岗失业人员200人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培训机构,当年给予5至10万元培训奖励资金。

  9、辖区内各类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本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跟踪服务达到一年以上,按推荐成功一人1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补助。[page]

  10、经确认的本区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个体经营或在社区实现就业后,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寄存档案的,除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助外,并为每人代缴5年的档案寄存费。

  11、鼓励社区居委会开展再就业服务工作,按辖区管理下岗失业人员总量,以每管理一名10元的标准,给予街道社区居委会就业经费补助,对于所管理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按管理人数另给予每人30元的经费补助,用于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

  12、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安置本区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家政服务等弹性就业工作,并进行规范管理,经确认按每安排1名100元标准给予社区服务中心奖励,当年的奖励费用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13、对年终考评超额完成再就业工作指标、成绩突出的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当年给予2至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完善《再就业优惠证》制度。《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审核认定下岗失业人员身份,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核发,该证作为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证。区、街劳动保障部门对证件发放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对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市场调节功能

  (十一)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就业服务功能,逐步建立起以促进就业为目标,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为核心,以职业指导为重点,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为依托的区、街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体系。联通“三网”(即区街两级职业介绍服务网、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网和失业人员动态管理网),为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免费职业介绍。

  (十二)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工作。要在全区建立多学科、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引导能力较强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社区服务复合技能培训。鼓励有自谋职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者培训,增强小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安置能力。要确保为每一位下岗失业人员在求职登记前提供一次免费的职业指导培训。

  (十三)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依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不充分就业率及相关的社会经济指标,确定我区失业警戒线,建立预警预报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适时调整政策,防止大规模失业,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就业再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本区的就业形势,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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