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第81号公告)及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对就业人员的需求状况,现将1998年北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1998年本市允许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岗位)范围
一、允许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共计行业12个,工种198个。
商业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03—058 生猪屠宰加工工
03—063 牛羊屠宰工
03—066 禽类屠宰加工工农业 07—002 果树工
07—003 蔬菜工
07—040 家畜饲养工
07—041 家禽饲养工
07—048 孵化工
07—051 挤奶工
07—061 饲料制粒工
07—062 饲料粉碎工
07—063 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
07—123 农业机械操作工
林业 08—002 造林工
08—006 油锯工08—007 人力采伐工
08—008 集材拖拉机司机
08—009 集材工
08—010 索道工
08—011 伐区机修工
08—020 带锯工
08—021 根锯工
08—022 圆、截锯工
08—023 选材检验工08—024 木材搬运工
08—025 积材工
08—026 修锯工
08—027 木材干燥工
机械工业 09—014 铸造工
09—019 铣工
09—020 翻砂工
水力 12—010 砌筑工
12—020 河道修防工
建设 13—001 木工
13—003 瓦工
13—005 抹灰工
13—006 石工
13—008 建筑油漆工
13—011 防水工
13—012 钢筋工
13—013 混凝土工
13—014 架子工
13—016 测量放线工
13—022 管道工
13—031 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13—038 筑路工
13—039 下水道工
13—041 道路养护工
13—047 管涵顶进工
13—048 隧道工
13—076 液化石油气灌瓶工
13—081 热力司炉工
13—093 粪便清理工(初)
13—094 公厕保洁工(初)
13—096 垃圾处理工
13—097 粪便净化处理工
冶金工业 15—001 翻车机工
15—002 炉前工
15—018 炼焦工
15—019 焦炉调温工
15—021 运焦工
化学工业 16—001 硫化物焙烧工
16—007 氯化氢合成工
16—008 盐水工
16—009 蒸吸工
16—010 纯碱碳化工16—011 重碱煅烧工
16—012 纯碱石灰工
16—017 变电整流工
16—018 烧碱电解工
16—019 氯氢处理工
16—020 烧碱蒸发工
16—021 固碱工
16—022 液氯工
16—023 电解槽修槽工
16—034 合成氨总控工16—035 水煤气工
16—038 合成氨转变工
16—039 合成氨净化工
16—040 合成氨气体压缩工
16—041 氨合成工
16—042 甲醇合成工
16—043 尿素合成工
16—044 尿素加工工
16—092 电石炉工
16—093 乙炔发生工
16—094 氯乙烯合成工
16—095 氯乙烯精馏工
16—096 氧氯化工
16—097 二氯乙烷精馏工
16—098 二氯乙烷裂解工
16—099 二氯乙烷裂解气分离工
16—100 氯乙烯聚合工
16—102 乙醛合成工
16—103 醋酸合成工
16—115 染料拼混工
16—116 染料标准化工
16—126 原料准备工
16—140 包装工
16—142 三废处理工
16—161 炼焦工
16—162 制浆工
16—163 浸胶刮浆工
16—164 压延工
16—165 压出工
16—166 裁断工
16—167 橡胶鞋工业缝纫工
16—168 橡胶半成品、半制品收发工
16—169 橡胶硫化工
16—170 胶件成品整修工
纺织工业 17—009 清花挡车工(熟)
17—010 梳棉(毛)挡车工(熟)
17—011 并条挡车工(熟)
17—012 粗纱挡车工(熟)
17—013 细纱挡车工(熟)
17—014 络筒挡车工(熟)
17—015 并筒挡车工(熟)
17—016 捻线挡车工(熟)
17—017 摇纱挡车工(熟)
17—020 转杯挡车工(熟)
17—025 整经挡车工(熟)
17—026 浆纱挡车工(熟)
17—028 穿扣挡车工(熟)
17—029 结经挡车工(熟)
17—030 织布挡车工(熟)
17—031 织布帮结工(熟)
17—032 织布换纬工(熟)
17—041 选毛(验毛)工(熟)
17—043 合毛挡车工(熟)
17—044 针梳复洗挡车工(熟)
17—046 条染挡车工(熟)[page]
17—047 混条挡车工(熟)
17—051 烧毛挡车工(熟)
17—052 匹染挡车工(熟)
17—071 染纱挡车工(熟)
17—072 脱水挡车工(熟)
17—073 烘干挡车工(熟)
17—074 并线挡车工(熟)
17—075 络纬挡车工(熟)
17—081 分梳挡车工(熟)
17—087 拉毛挡车工(熟)
17—089 洗线挡车工(熟)
17—100 柯登机罗纹套口工(熟)
17—101 横机挡车工(熟)
建材工业 25—001 水泥生料制备工
25—002 水泥烘干工
25—003 水泥均化工
25—004 水泥供料工
25—005 水泥熟料煅烧工
25—006 水泥风机工
25—007 水泥回烧转窑轮工
25—008 水泥煤粉制备工
25—009 水泥熟料冷却工
25—071 砖瓦原料工
25—072 砖瓦成型工
25—073 砖瓦装窑工
25—074 砖瓦干燥工
25—075 砖瓦码窑工
25—076 砖瓦烧火工
25—092 石材加工工
25—093 石材制造工
25—094 石材装修工
25—103 石棉精选配料工
25—104 石棉梳纺工
25—105 石棉纺织工
25—106 石棉盘根工
矿山采造业 41—001 采煤工
41—002 支炉工
41—003 爆破工
41—004 充填固收工
41—005 水采工
41—006 采煤机司机
41—007 液压支架工
41—008 输送机操作工
41—009 液压泵工
41—011 井筒掘砌工
41—013 巷道掘工
41—014 装岩机司机
41—018 锚喷工
41—021 钢缆皮带操作工
41—022 绞车操作工
41—023 电机车司机
41—024 拥罐工
41—026 信号工
41—027 翻罐工
41—028 矿井轨道工
41—030 矿井通风工
41—035 巷修工
41—068 洗选供料工
41—069 筛选工
41—081 手选工
41—094 采掘电钳工
41—109 抓岩机司机
民政 01—001 尸体整容工
01—002 尸体火化工
01—005 墓地管理员
有关行业
公路、铁路、粮食及运输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倒码工。
二、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
金融、保险与邮政行业,各类管理人员、营销员、业务员、公司职员、文秘、会计、出纳、收银员,商业营业员、汽车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检票员、计算机录入员、打字员、民航乘务员、客运员、列车员、报务员、话务员、无线寻呼业务员、核价员,各类抄表工、分析工、检验工、计量工、调试工、电梯操作工、库工(仓库管理、保管、记帐)、发行人员、描绘图工,星级宾馆和饭店、旅店的服务员,办公室人员。
三、为加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对未经明确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要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必须首先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并分别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与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系,免费举办下岗待工人员专场招聘洽谈会。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招聘期限内仍招用不足的,由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为其开具《招聘本市人员不足证明》,用人单位可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县)劳动局申请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经批准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招用本市人员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全市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对于属于限制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必须改用本市人员。如有特殊需要,确需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方可招用(区、县属以下用人单位统一由区、县劳动部门向市劳动局申报)。凡未经批准擅自招用的,市、区、县劳动部门办证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就业证》,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清退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外,并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额度的罚款。
五、对于本市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及各类企业(包括新建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按市政府京政发〔1997〕37号文件规定,招用本市失业人员和下岗待工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50%,并应当提供被招用失业人员的《求职证》、下岗待工人员的《待工证》及花名册,达不到安置比例的,不准招用外地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