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关于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2019-01-29 18: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服发〔2005〕46号【颁布日期】2005-4-14【执行日期】2005-4-1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

  【作者】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服发〔2005〕46号

  【颁布日期】2005-4-14

  【执行日期】2005-4-1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中办发〔2003〕 16号)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医疗保险事务性工作,解决退休人员就医后报销难的问题,经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三年内基本实现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5月起,开展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工作。参加此项工作的企业和社保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确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要以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指标为底线,完成此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 工作条件,做好对有关企业、社保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社保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本着自愿、方便的原则,做好退休人员选择报销地点的组织与确认工作。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各社保所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六、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后,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负责。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依照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5 号)的规定执行。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17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