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
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的规定为代表。在这一模式下有关病假工资的计算其公式为,日工资×计算系数×病假日。从该公式可以看出计算病假工资主要是日工资和计算系数的确定。
上述公式中的日,工资就是计算基数。依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17条的规定以本人的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的规定职工每月的工作日为20.92天。因此职工日工资(即日工资性收入)为实得工资÷20.92(天)。
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第1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一项则指明,办法所称工资标准是指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本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出勤并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由此可见这与上述规定是如出一辙的。
此外也有一些省市或地区还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的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第2条对计算基数的规定是合同里约定计算基数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该计算基数就应当是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且该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妊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还应注意的是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江苏、南京、厦门、湖南、天津等地也遵循了这一内容作了保底的规定。
除了保底之外有一些地区还作了封顶的规定。如上海就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中也规定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40%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2022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大部分的省市均依照了这样的规定。以南京市为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1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工作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