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指的是职工在生病、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1、职工患病、因公负伤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时,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医疗期因人而异,由工龄来定,3~24个月不等),企业应该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遇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依合约”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此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后续是否续约则有双方商议;
3、停工治疗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若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岗位;若医疗期满后已经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意(或无能力)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也是由工龄而定,每满一年则支付一月工资;
4、因公负伤且治疗期满后也无法再从事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可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其中,患重病的增加医疗补助费50%,患绝症的增加医疗补助费100%);
5、治疗期的负伤休假天数应该按实际休假日来算,其中含有法定休息日(周末、节假日)等应该不计算在日数内,用人单位不能以这个月假期多来减少职员治疗期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