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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刀做手术,公司却不批我病假,合法吗?

2014-09-1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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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民李先生问:2013年4月,我在镇江某医院开刀做了手术,我治疗的是疾病,不属于工伤。到6月份,我和父亲一起去我工作的公司请病假,公司的管理人员居然要强迫我签署一份无理合同才可以按照病假休息,我...

  市民李先生问:2013年4月,我在镇江某医院开刀做了手术,我治疗的是疾病,不属于工伤。到6月份,我和父亲一起去我工作的公司请病假,公司的管理人员居然要强迫我签署一份无理合同才可以按照病假休息,我没签。到8月28日复诊结束后,我一人去厂里请假,公司说不可以请假,只能按事假办,或者让我自行离职!他们对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熟视无睹,还说医院的这种证明他们要开多久就能开多久!

  请问:

  一、我开刀做手术了,公司却不同意批我病假,只同意按事假处理,公司的做法有依据吗?

  二、公司认为医院的建休证明不能说明什么,因为要开多久就可开多久。医院的建休证明能否作为请病假的理由?

  三、公司让我自行离职,他们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观点:

  一、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待遇,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向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至于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病休期间应得的福利。因此,你因病休假,公司依法应给你医疗期和病假工资,而当事假处理是不合法的。

  二、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休息)证明可以作为请病假的依据。建休证明是医疗机构从医学的角度针对您的病情作出是否需要休息的建议,后出具一份诊断证明。该证明应由主治医师写明病情诊断并签名,加盖医院印章。因此,我个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建休证明可以作为职工请病假的客观依据,单位根据此情况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作出批假的决定。

  三、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自行离职是职工自己不愿意履行劳动合同关系欲提前解除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是,您所述的情况不是这样,您是因生病想请病假,单位却要求您自行离职,单位没有权利要求您自行离职,因为离职是您自己的意愿,不受单位支配。如果您在医疗期内,单位还不能主动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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