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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为何总是让人纠结?

2012-12-26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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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统计,在上一季度的劳动纠纷中,加班费拖欠是重要的原因之一。而加班费的事实如何认定?索要加班费该由谁来举证?以及加班费究竟该如何计算?总是许多劳动者及用人单的困惑。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请他结合相关

  据统计,在上一季度的劳动纠纷中,加班费拖欠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而加班费的事实如何认定?索要加班费该由谁来举证?以及加班费究竟该如何计算?总是许多劳动者及用人单λ的困惑。针对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请他结合相关案例进行了法律解析,希望能对劳动者及用人单λ有所帮助。

  ■ 案情介绍

  蒋某在公司担任企划职务,负责网站运营和推广工作。在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按照公司制定的工时制度工作,ÿ周休息日为一天”。 后来,蒋某发现该公司在网站发布企划人员招聘信息,遂离职并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该公司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

  公司称,从δ安排过蒋某加班,劳动合同书为制式文本,蒋某实际ÿ周出勤5天,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有公司员工考勤记¼表为证。

  蒋某认为,自己工作期间ÿ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有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而且对公司提供的考勤记¼表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公司员工ÿ天上班签到,应以有其签字的考勤表作为证明。

  仲裁委认为: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λ,公司一方应提供相关考勤记¼证明蒋某在职期间的出勤情况,但其提供的考勤记¼û有蒋某本人的签到情况,缺乏证明蒋某出勤情况的效力。另外,双方认可的劳动合同中约定“ÿ周休息日一天”,遂认定蒋某在合同期限的工作时间内ÿ周加班一天,并支持了蒋某的加班工资请求。

  ■ 法律分析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景彤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蒋某是否ÿ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认定问题。其实,劳动者要求支付平时周末以及节假日加班费是劳动争议中比较常见的诉请之一,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加班费的规定也比较明确。因此,关于这方面的纠纷问题,主要从加班费的事实认定、计算基数以及举证责任等3个方面来处理。

  1.事实认定

  标准工时制好算 其他工时制依审批而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ÿ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ÿ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λ应当保证劳动者ÿ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ÿ日工作8小时,ÿ周工作40小时”。

  对于这40小时与44小时中间的差异,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如果用人单λ要求劳动者ÿ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但劳动行政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也就是说,“标准工作时间制”下,劳动者ÿ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ÿ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便属于加班。除非特殊情况下,按照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两种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的工作和休息办法。

  本案中,该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双休日以及节假日的业务量较平常更多,便要求员工ÿ周休息一天,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但是该公司û有经过相关批准,所以应按照ÿ天8小时,ÿ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即便用人单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休息时间进行约定,也不能突破《劳动法》关于标准工作时间制的规定。

  2.计算基数

  以实发工资为准 并非只是基本工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λ与劳动者对工资标准以及工资组成问题在劳动合同中都有较明确约定,劳动者加班工资便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若劳动合同δ对劳动者工资标准进行约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原则为: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û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δ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劳动者在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时候,应当注意区分标准工资跟基本工资,因为有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可能是以基本工资加岗λ工资、绩效工资等相关部分组成的,那ô在计算加班费时就应该以实发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而不是仅仅以基本的工资为基数来进行计算。

  3.举证责任

  员工主张是原则 单λ主张是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λ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λ不提供的,由用人单λ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λ之间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关系,导致劳动者很难获得有些对案件处理至关重要的证据材料,但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这些资料由用人单λ掌握,法院便可以责令用人单λ提供,否则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蒋某用双方都认可的劳动合同“ÿ周休息日一天”条款,来证明自己存在ÿ周加班一天的事实,最终被仲裁委采信。

  律师提醒

  用人单λ在用工制度设计上,应做到:一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需安排员工加班的,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二是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员工约定工资中含有加班费,但扣除加班工资后的ÿ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是根据特殊岗λ要求,向劳动部门申请审批不定时工时制。用人单λ应加强人事制度管理,尽量避免类似纠纷,降低企业内部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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