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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庆七天不休可拿平时17天工资

2014-10-09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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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期间,在大家游山玩水、与亲人团聚之时,还有不少行业的人员坚守岗位、无法休假,那么长假结束了,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七天不休可多拿17天工资按照国家假期安排规定,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

  节日期间,在大家游山玩水、与亲人团聚之时,还有不少行业的人员坚守岗位、无法休假,那么长假结束了,国庆加班,工资怎么算?

  七天不休可多拿17天工资

  按照国家假期安排规定,国庆节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其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后四天是公休调休,两者性质不同,工资的支付标准也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定,若员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可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不允许用补休代替。剩下的4日、5日、6日、7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时间进行补休,补休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若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须将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西安正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正源介绍说,“根据规定,月计薪天数为: (365 日-104个法定双休日)÷12个月=21.75日,因此,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若一名员工7天都在加班,则前3天所得工资相当于平时9天的收入,后4天相当于平时8天的收入,换句话说,这个“十一”黄金周7天不休假,可拿到平时17天的工资收入。

  西安上班族最低拿千元

  据了解,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每月不低于1280元;二类区1170元;三类区1060元;四类区970元。其中,西安市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阎良等区县属于一类区,一类区的日工资标准约为1280元÷21.75日≈58.85元/日。那么,10月1日至3日每日加班工资不低于 58.85×300%=176.55元,4日至7日每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58.85×200%=117.7 元。也就是说,位于一类工资区的员工,国庆七天都在加班,也没有安排补休的话,那么,他的国庆七天的工资总额应该不低于 176.55×3+117.7×4=1000.45元。

  周正源举例说,假如西安一上班族的月薪是3000元整,如果10月1日至10月3日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3000÷21.75)×3 天×300%元=1241.38元,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分别不低于(3000÷21.75)×4天 ×200%=1103.45元。因此如果你月薪3000元,国庆七天假一天都不休息的话,应该拿到的加班费额度是 1241.38+1103.45=2344.83元。如果按照30天计薪天数算账,只能拿1700元。“另一种计算方式是,按照300%及200%计算加班费时,将原本的工资扣发,说是已经包括在内。”加班费是剔除原来工资的,300%或200%的加班费是"多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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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用人单位放假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第二个月起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要求用人单位返还非法克扣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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