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节日加班费,都去哪儿了

2014-04-14 11: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又因为劳动者工时性质之不同,加班费的规定亦截然有异。特别是下面案例提及的六个误区,更值得关注与防范!做一休一不...

  关于加班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有各种各样的规定。又因为劳动者工时性质之不同,加班费的规定亦截然有异。特别是下面案例提及的六个误区,更值得关注与防范!

  做一休一不存在加班费

  阿娇系一家超市职员。超市经营时间为8:30至21:30。阿娇实行做一休一工时制,每月工资为2300元。春节七天假日里,阿娇工作日为3天(1、3、 5日)。春节过后的2月10日,阿娇因嫌工资过低决定辞职。结算时,阿娇的工资虽如数计算,但却没有任何加班费,阿娇提出应给付一定的加班费。老板回答是,本店实行的是干一天休息一天,等于每月休息15天,根本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点评:老板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阿娇应得到下列加班费:一是每周超过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那么,应以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为分界线,超过每周40小时时间的,应当视为加班时间。阿娇每隔一天工作13 小时,相当于每天工作6.5小时,每周为45.5小时,显然每周加班时间为5.5小时,依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项关于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之规定,超市应按每周加班5.5小时向阿娇支付加班费。二是法定假日期间工作时,单位应按阿娇工资300%予以计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阿娇春节期间的1、3、5日在岗工作,而1日为法定假日,超市应按阿娇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予以支付。

  按小时计资没有加班费

  李小姐进城照顾分娩的姐姐,同时找到一份小时工工作。负责某机关办公楼内的卫生清洁。双方约定:李小姐每天工作4个小时,上午8:00到10:00,下午 16:00到18:00。每小时工资为13元。但是,该机关时常因应付上级主管单位的突发性检查或者部分工作人员加班需要,即使是双休日或法定假日,李小姐也得跟着加班,当然,单位会按双方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时间的工资。当李小姐提出双休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小时工资标准时,单位的回答是,小时工就是按小时支付工资,根本不存在加班费一说。

  点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规定了工作日、双休日、法定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应按 150%至300%不等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但该条二款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不定时用工性质,一般情形下,确实不存在加班费一说。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各市在规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均有“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而李小姐所在的城市 《关于调整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36.6元/小时。因此,李小姐若是在法定假日被通知加班,其工资应按36.6元/小时计算,而不是约定的13元/小时。

  按件计算工资不存在加班费

  王女士系某雨具制品公司警用雨衣车间职员,雨衣车间实行计件工资制。员工基本上能在每日8小时内完成每周定额。去年5月初开始,公司警用雨衣订单大幅上升,公司为完成交货任务,要求该车间员工每周务必增加完成5件警用雨衣。为此,王女士等员工不得不每天自愿加班一个多小时,公司依然按件数来增发工资。王女士提出应对每天一个多小时加班另支付加班费时,公司负责人的回答是:公司从来都是按件数多少来计算工资,没有加班费一说,更何况大家是为了多劳多得而自愿加班的呢!

  点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结合本案,王女士是按照公司“每周务必增加完成警用雨衣5件”这一要求,才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的。公司的这一要求与强制员工加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并无实质区别。既然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就应当依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

  每周不超40小时没有加班费

  小白所在的某金店对员工实行两班倒(双休日也不休息)工时制,每班工作时间仅为5个半小时,早班工作时间为8:00至13:30,晚班为13:30至 19:00。这样算来,员工每周工作约为38.5小时。金店未为小白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小白工作满一周年时,特意向经理提出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被拒绝后,小白决定辞职并要求金店支付一年来双休日从未休息的加班费。金店经理认为,社会保险可以考虑缴纳,但加班费一说不能支持,因为本店员工每周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当然没有额外的加班费。

  点评:对于普通工时制,其工作时间主要受两个方面的法律约束:一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二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当然,工作日及双休日若有加班,用人单位可通过补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但春节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则不可以用补休来免除加班费的。结合本案,尽管小白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其中,双休日从未安排员工休息可以补休来代替,不用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小白一年来的法定假日当班工作时间,应按小白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831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