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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税收在其他税种方面的优惠政策

2014-04-28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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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农税收在其他税种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契税。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涉农税收在其他税种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契税。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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