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审批暂行办法

2011-01-21 09: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银行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银行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开办基本条件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内部试运行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五章 内部试运行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要求,网上银行的业务审批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总行银行卡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二级分行及经营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由一级分行审批。

  第二章 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第三条 机构设置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一级分行,必须落实业务主管机构,牵头负责分行的网上银行工作。原则上由分行银行卡处负责,已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或电子银行部的由其管理。

  第四条 人员配备

  业务开办初期,应保证有专人专岗(至少5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业务管理岗:负责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和操作规定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担任本行银行证书管理员,进行分行业务统计和分析,定期向总行提交业务分析报告。

  (二)市场营销管理岗:负责分行的市场调研和市场营销计划制定,执行总行部署的全国性市场营销计划;协助相关部门拓展网银业务;组织二级分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辖内客户进行宣传和推广。

  (三)客户管理岗:负责日常性的客户服务工作,解答客户及所辖行提出的问题;搜集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客户需要和市场反应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

  (四)技术开发岗:负责网上银行分行端技术开发(后续开发及系统优化)工作。

  (五)技术支持岗:负责监督系统运行情况,受理网点(注册行)技术支持工作。

  第五条 技术准备

  已进行分行端技术开发,并已对业务系统支持的功能进行联调测试。

  第六条 业务准备

  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已制定,并已按总行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和业务培训。

  第七条 风险防范

  已落实银行证书管理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对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一)分行已具备业务开办基本条件。

  (二)分行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总行对分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原则控制在一周内),初审通过后书面通知分行进行内部试运行(内部试运行原则控制在一个月内)。

  (四)分行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五)总行验收评价合格后,以授权书形式批准分行正式对外开办业务。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一级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向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网上银行的业务申请。

  (二)业务可行性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

  1.准备开通的业务功能(已通过联调测试的功能必须开通)。

  2.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机构及专人专岗配备情况。

  3.技术准备情况:分行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和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分行接口开发及受理网点(注册行)线路和设备准备情况。

  4.所辖行管理人员和受理网点(注册行)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及完成情况。

  5.当地开办网上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和市场营销计划。

  6.客户服务准备。

  7.风险防范措施。

  (三)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业务文件。

  (四)分行内部试运行工作方案。

  (五)《网上银行证书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

  (六)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负责人姓名、业务和技术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通讯地址和邮编。

  (七)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内部试运行

  第十条 网上银行内部试运行,是指在联调测试完成之后,面向社会公众正式开通之前,为检验分行开办业务所具备的业务和技术条件是否成熟,在生产环境下,使用真实的账务数据,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客户(一般是内部员工)和企业客户(一般是友好客户)开通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试运行流程:

  (一)总行对分行业务申请初审通过。

  (二)分行向总行指定厂商订购IC卡、USBKEY、读卡器和密码键盘等机具。

  (三)总行制作并下发分行银行证书。

  (四)分行制作并下发所辖行银行证书。分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向下发放银行证书的级别,最多可发放两级。即由一级分行向二级分行发证,由二级分行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或由一级分行直接向受理网点(注册行)发证。

  (五)分行按照工作方案进行内部试运行。

  (六)分行按工作方案完成内部试运行后,向总行提交内部试运行报告。

  (七)总行对分行内部试运行进行验收。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向央行报告制度

  各分行正式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持总行授权书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批复》(银复〔2002〕93号)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十三条 禁止条款

  各分行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发网上银行系统;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外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总行(银行卡部)。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可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上银行业务申报及审批流程图(略)

  2.网上银行证书发放审批表(略)

银行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516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银行法律师团,我在银行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