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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和县支行机关实行竞聘上岗、优化组合暂行办法

2011-01-2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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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竞聘上岗第三章优化组合第四章行内待业与限期调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以更好地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实行竞聘上岗,是为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竞聘上岗

  第三章 优化组合

  第四章 行内待业与限期调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以更好地适应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竞聘上岗,是为了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完善;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劣者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 优化组合,是在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为了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能进能出,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工作环境,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办事效率,以期实现机关工作作风和工作人员精神风貌的根本转变。

  第二章 竞聘上岗

  第四条 竞聘,是指以竞争、评议、考核和分(支)行党组(党委)研究审定的方式,产生分(支)行机关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 竞聘程序,一般应经过举荐(自荐)、竞聘演讲、群众评议、人事部门考核和分(支)行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六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与分(支)行行长签订任期责任目标合同。合同应包括聘期、目标、工作职责及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 优化组合

  第七条 竞聘上岗的科(股)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科(股)室工作人员组合建议。工作人员的数量须控制在编制数以内。二级分行(中心支行)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由省级分行确定;县级支行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二级分行(中心支行)确定,并报省级分行备案。

  第八条 为了保持科(股)室人员的相对稳定,科(股)长在选择工作人员时,一般应立足于原有科(股)室。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可从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和工作需要出发,选择科(股)室。

  第十条 优化组合的实施办法,由各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

  第四章 行内待业与限期调离

  第十一条 凡在优化组合中落聘的人员,由人事部门发给《行内落聘、待业通知书》,实行行内待业,并由人事教育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行内待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待业期间只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即工资中的固定部分。

  第十三条 待业期满仍未被分(支)行机关科(股)室聘用的,应限期调出分(支)行机关。

  第十四条 对待业后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可视情节给予适当处分,直至限期调离建设银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为了建立一支高效、高质的职工队伍,提高机关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各行也可将不适合继续留在省(市、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工作的人员,从分行机关分流出去。具体办法,可比照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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