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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能否作为保证人?

2018-02-0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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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之一,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绝对重要的作用。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常常会找个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来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具有资金偿还能力的银行能否成为保证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吗?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银行是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为债务作出担保的。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有例外。商业银行具备法人资格,它到底能否担任保证人,请阅读下文。

  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在债务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银行能否作为保证人?

  一、谁可以作保证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二、谁不可以作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为保证人。

  三、银行可以作保证人吗?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可见,我国法律没有对银行能否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但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

  因此,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行和支行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一般而言,不单单商业银行,我国金融机构法人都能作保证人,但是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另外,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查阅找法网相关知识链接或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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